导读:R高鸿1: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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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369,555.2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238.0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3397.67%。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1.累计诉讼、仲裁披露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于2024 年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92)、2024 年7 月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4)、2024 年8 月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 年8 月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 年9 月28 日披露了《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10 月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138)、2024 年12 月4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 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 年12 月21 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 年1 月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025 年2 月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9)、2025 年2 月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4)、2025 年3 月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 年3 月13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 年3 月29 日披露了《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 年4 月1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 年5 月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 年6 月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5-063)、2025 年6 月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2025 年7 月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 年7 月22 日披露了《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2025 年8 月2 日披露了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2025 年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89)、2025 年8 月2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5 年9 月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2025 年9 月26 日披露了《关于 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2025 年10 月10 日 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2025 年10 月13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8)、2025 年10 月2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139)、2025 年10 月30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1)。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于2025 年11 月24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02)、2025 年12 月0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6 年1 月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2026 年1 月21 日披露了《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2026 年2 月3 日披露 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2026 年3 月3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2)、2026 年3 月2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2026 年4 月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 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2026 年4 月21 日 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2026 年4 月2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2026 年5 月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 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2026 年5 月21 日披 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2026 年6 月8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42)、2026 年6 月2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2026 年7 月29 日披露了《关于 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2026 年 9 月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50)、2026 年9 月2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2.重大诉讼披露情况
2022 年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 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9 起诉讼。公 司一审败诉,2023 年2 月就该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9 起诉讼二审于2023 年6 月14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 年4 月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 起案件,上述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 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4 年8 月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 求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 年8 月1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 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12 份《民事裁定书》。同时, 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12 份《民事裁 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 年12 月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2025 年1 月10 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2022 年常州9 起 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截至2025 年2 月12 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 法院扣划140,025,035.30 元,剩余16,701,864.20 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 年4 月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 年常州9 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 的执行。
2025 年4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21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21 起案件与 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6 年1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 年常 州12 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与已经启动再审程序的九件关 联案件在诉讼主体、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等方面均相同,本案必须以另九件关 联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九件案件的审理结果,将是本案审理的参考依据而 该关联案件尚未审结,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2026 年9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 年常州9 起案 件的再审《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4 月17 日、2024 年8 月7 日、2024 年8 月15 日、2025 年1 月2 日、2025 年1 月14 日、2025 年2 月13 日、2025 年4 月2 日、2025 年4 月19 日、2025 年4 月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 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 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6 年1 月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 展公告》、2026 年9 月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
二、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一)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奥埠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55 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2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2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21,259,44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1,259,440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703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162,703 元,由南 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48,811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8,135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405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03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47,311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85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共同负担、23,655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奥埠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56 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1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4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32,543,04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2,543,040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2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919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23,919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7,176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1,196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588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58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919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5,676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0,946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838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龙城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57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0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3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29,470,25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470,250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9 月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622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03,622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1,087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0,181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543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22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其中59,587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31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793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四)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龙城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58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6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8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40,184,85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184,850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9 月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565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60,565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78,170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3,028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085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65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其中76,670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778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335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五)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瑞腾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59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4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58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30,652,02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652,020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79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13,794 元,由南 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4,138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10,690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69 元由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94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 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2,638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0,440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319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六)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瑞腾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60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3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0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29,491,754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491,754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78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07,478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2,243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0,374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122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78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其中60,743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24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372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七)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龙城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61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5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6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29,947,50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947,500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9 月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46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06,464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1,939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0,323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970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64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其中60,439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73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220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八)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奥埠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62 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7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9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32,123,03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2,123,030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2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645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21,645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6,494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1,082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247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45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4,994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32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497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九)近日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 高鸿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 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奥埠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民再363 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 民终2288 号民事判决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 民初2565 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返还31,853,083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1,853,083 元 为基数,自2021 年8 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209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20,209 元由南京 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6,063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11,010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031 元由大唐高鸿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09 元,由南京庆亚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其中64,563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60 元由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281 元由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 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险。
鉴于公司目前现金流情况,公司无法支付上述涉诉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再355 号、(2025)苏 民再356 号、(2025)苏民再357 号、(2025)苏民再358 号、(2025)苏民再 359 号、(2025)苏民再360 号、(2025)苏民再361 号、(2025)苏民再362 号、(2025)苏民再363 号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9 月30 日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 1 | 2022 年4 月、 2024 年4 月、 2025 年4 月 | 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 | 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 常州市新北 区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 | 180,688.55 |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处 于再审提审阶段,法院 已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开庭审理, 2026 年 9 月 29 日收到江苏高院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 一审尚已中止审理,尚 未判决。 2025 年常州 21 起案件,一审尚未开 庭,法院已裁定中止审 理。 |
| 2 | 2023 年 12 月 6 日 | 北京旷视科技有 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近 日经公司查询,北京大 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名下 30 件专 利(含申请中)被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财产保全 / 冻结。 |
| 3 | 2024 年 6 月 19 日 | 天津中财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 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仲裁委 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 《执行裁定书》,最终 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 4 | 2024 年 7 月 10 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5 | 2024 年 7 月 17 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 宣武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 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 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 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 为准。 |
| 6 | 2024 年 8 月 5 日 | 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紫金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人 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5,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作出二审判决。 |
| 7 | 2024 年 8 月 12 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东城 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2,662.5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 京金融法院已作出二 审判决。已收到《拍卖 通知书》。 |
| 8 | 2024 年 9 月 9 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6,569.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 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 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 实际偿还为准。 |
| 9 | 2024 年 9 月 27 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 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 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 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8,345.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 作出《民事判决书》。 已收到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网络司法拍 卖、变卖告知书》。 |
| 10 | 2024 年 10 月 9 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 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960.6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 裁定书》,最终以公司 实际偿还为准。 |
| 11 | 2025 年 3 月 12 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花园 路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8,427.7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 未支付首期款项。 |
| 12 | 2025 年 3 月 12 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花园 路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6,030.5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 未支付首期款项。 |
| 13 | 2025 年 4 月 30 日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人 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2,779.26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已向法院提交撤回 上诉申请。 |
| 14 | 2025 年 6 月 4 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1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 裁定书》,最终以公司 实际偿还为准。 |
| 15 | 2025 年 7 月 9 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5866.8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公司近日收 到终结执行《执行裁定 书》,最终以公司实际 偿还为准。 |
| 16 | 2025 年 7 月 9 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4105.0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17 | 2025 年 7 月 9 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5129.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18 | 2025 年 8 月 1 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 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 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 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4123.7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出具《民事调解书》。 |
| 19 | 2025 年 8 月 12 日 | 北京中关村科技 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公证债权文 书 | 3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 公开查询处于强制执 行阶段,最终以公司实 际偿还为准。 |
| 20 | 2025 年 8 月 19 日 | 北京汉邦高科数 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2844.9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 收到《民事调解书》。 |
| 21 | 2025 年 10 月 24 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2122.2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22 | 2025 年 11 月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河西 支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2127.3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23 | 2025 年 11 月 | 贵州汇荣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 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贵阳市花溪 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 14100.6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 24 | 2025 年 11 月 |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7084.0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25 | 2025 年 11 月 | 北京市海淀区兴 海工业公司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房屋租赁合 同 | 1516.5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26 | 2025 年 11 月 | 北京市海淀区兴 海工业公司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房屋租赁合 同 | 1154.1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 26 | 2026 年 4 月 | 北京高阳捷迅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民间借贷纠 纷 | 6840.8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尚未开庭。 |
| 27 | 2026 年 6 月 | 福州城投新基建 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 福州仲裁委 员会 | 买卖合同 | 1857.1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尚未开庭。 |
| 小计: | | | | | | 344,898.90 |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 1,000 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 / 申请人共计 20 项 | | | | | | 2,907.76 | 19 项已结案,涉案金额 2834.18 万元; 1 案件在 强制执行阶段。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 1,000 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 / 被申请人共计 201 项 | | | | | | 21,748.60 | 25 项已结案,涉案金额 4315.5 万元;其余案件 在一审、二审或执行阶 段。 |
| 小计: | | | | | | 24,656.36 | |
| 合计: | | | | | | 369,555.26 | |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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