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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新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导读:海科新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92证券简称:海科新源公告编号:2026-060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2日、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为2026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

53.00亿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序号

序号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名称担保人持股比例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万元)
1海科新源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00%210,000.00
2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100.00%150,000.00
3湖北新源浩科新材料有限公司66.00%150,000.00
4山东新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20,000.00
合计530,000.00

在本次担保总额度、担保授权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金额进行调整,亦可对新增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银行与债务人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派新能源”)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审议的担保额度截至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本次实际担保发生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银行机构是否关联担保
公司思派新能源210,000.0084,000.0012,000.0072,000.00苏州银行否

此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意见一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U9JX87

3、住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十路2号

4、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9年01月23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经营)

9、主要产品:电子级碳酸二甲酯,电子级碳酸二乙酯,电子级碳酸甲乙酯,电子级碳酸乙烯酯,高纯级碳酸二甲酯,高纯级碳酸甲乙酯,高纯级碳酸乙烯酯,工业级丙二醇,工业级碳酸乙烯酯,精细级丙二醇,一缩二丙二醇,日化级丙二醇,聚酯级乙二醇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85,093.71317,271.72
负债总额163,164.31191,150.45
净资产121,929.40126,121.28
项目2025年1-12月2026年1-6月
营业收入249,275.62163,385.72
利润总额-7,983.703,705.60
净利润-7,649.844,005.21

11、信用情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思派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12、思派新能源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为思派新能源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3、被担保方: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

5、保证范围:

5.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5.2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7.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7.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发生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金额为284,74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07%,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45,25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64%。

以上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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