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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四通:四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导读:*ST四通:四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并对邓建华、蔡镇通、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2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建华、蔡镇通、张平: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错将有关交易计 入营业收入,导致2025 年一季度、半年报、三季报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 异,相关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 号、证监会令第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在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时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不准确。公司2025 年向多名自然人客户销售卫生陶瓷 堆头产品,产生的亏损金额与公司对相关货物出售前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相差较 大,公司前期在测算存货减值损失时未充分考虑该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明显低于 账面价值,导致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 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年报报告披露的数据不准确,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邓建华、总经理蔡镇通、财务总监张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邓建华、蔡镇通、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你们应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内控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 训,深刻反思,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0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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