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播恩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1366证券简称:播恩集团公告编号:
2026-063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1号)核准,公司由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35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606.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700.7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905.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0460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相关银行金融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终止“浙江播恩年产12万吨饲料项目”“重庆八维生物年产12万吨饲料项目”
两个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上述两个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变更用于收购希杰(沈阳)饲料有限公司、希杰(天津)饲料有限公司、希杰(聊城)饲料有限公司三家标的公司各100%股权,并通过投资、增资或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本次收购的实施主体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播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恩投资”);同时同意播恩投资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管理层授权的人员办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计划暨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股权的公告》。
鉴于前述收购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播恩投资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播恩投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播恩投资、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9月22日,播恩投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广东播恩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 | 44075901040039405 | 收购希杰(沈阳)饲料有限公司、希杰(天津)饲料有限公司、希杰(聊城)饲料有限公司三家标的公司各100%股权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广东播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75901040039405,截至2026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收购希杰(沈阳)饲料有限公司、希杰(天津)饲料有限公司、希杰(聊城)饲料有限公司三家标的公司各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婷婷、龚思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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