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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导读:诚志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也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 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是通过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有关中介机构 及媒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公司所属的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 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特 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及现场录音(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沟通的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公司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沟通的,不得在互动易平台披 露或者透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 诺。

第十六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特别注意充分利用网站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公司应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内容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使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得到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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