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诚志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 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单 位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和报送,该人员需报备公司 董事会秘书认可备案;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备。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内部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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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汇集、分析与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除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十三)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四)遭受重大损失;
(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六)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 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一)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三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第(一)至(十一)、(十 四)、(十五)、(二十二)项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三)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第(十二)项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易;
(一)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交
(二)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的。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第(十三)项(诉讼、仲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包括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及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就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在事项发 生或即将发生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 的内部重大信息当日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书面报告应当由报告义务人签字。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对于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 人员的相应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公司内部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 责任的处理建议。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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