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诚志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 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公司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公司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 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经部
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提交;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条经内部审议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公司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作出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期限(如适用)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并经董 事长签字确认。相关登记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的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处理的,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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