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诚志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 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 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且相关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 应遵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开展 委托理财,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涉及的委托理财额度指标,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同类型 委托理财交易金额合并计算。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委托理财单独履行审议和披露 义务的,可对投资范围、额度及使用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对应额度计算占净资产 的比例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批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涉及与公司关联人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当同时适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应的关联 交易审议、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公司资财管理中心资金部(以下简称“总部资金部”)是公司理财 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求。
(一)统筹起草公司理财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标准、流程和风险管控要
(二)负责公司理财投资业务的统一规划、授权审批和合规管控,动态调整 理财策略和投资范围。
(三)监督、检查各下属单位理财投资制度执行情况,排查风险隐患,提出 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
(四)筛选合格合作金融机构及合规理财产品,建立公司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白名单及产品备选库,动态更新并向下属单位发布。
估。
(五)建立理财业务风险预警机制,设定预警指标,定期开展风险分析与评
(六)统筹管理理财业务数据,收集、汇总各下属单位理财业务信息,编制 公司理财业务报告。
(七)协调处理理财业务重大事项及跨部门协作事宜,为公司决策提供专业 支持。
(八)建立理财业务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督导各下属单位完整归档全套业 务资料。
各下属单位资金部或财务部门为理财投资业务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公司理财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统一发布的岗位作业指引;确 需补充本公司操作规程的,报总部资金部备案,不得与公司制度及指引相抵触。
(二)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投资业务,确保业务合规、资金安全。
(三)负责本公司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产品筛选、申请报批、资金划 转、台账登记和收益跟踪等工作。
(四)建立理财业务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业务信息,按要求向总部资 金部报送统计数据及执行情况报告。
(五)负责本公司理财业务风险的日常识别、评估与防控,及时上报异常情 况及风险事项。
(六)配合总部开展理财业务检查、审计及风险排查工作,落实整改要求。
(七)负责理财业务相关档案的整理、保管与归档等。
(八)资金管理系统上线后,按要求通过系统办理理财台账登记、到期跟踪与信 息报送。
第十条公司资财管理中心负责提出委托理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需开展委托理财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书面向公司提交委托理财申请。
公司资财管理中心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收集下一个年度公司范围 内(含各下属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专门议案,经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安排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按计划实 施,在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督促严格按计划执行,如遇调整必须
重新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资财管理中心应定期编制委托 理财情况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 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资财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 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有权聘任 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需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履行委托理财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一)达到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对外披露相关公告。
(二)在定期报告中同步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情况、当期损益 情况。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类委托理财,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恶化、对应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需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披露 公司为保障资金安全采取的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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