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格林生物: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 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 做出规定。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 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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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 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
(二)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 合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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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经理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四)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条情况需要提前解聘总 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但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 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十八条 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在董事会批准前, 总经理要继续履行职责。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总经理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经董 事会同意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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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助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辞职,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总经济师;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 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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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 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 度财务报告,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五)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总经理 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十)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 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十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十三)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做好其他工作;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 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 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 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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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 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 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 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 理职责及研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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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可以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二)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超 出授权权限的事项,须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 或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召集或主持。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意 见,当有意见分岐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经办负责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知会议、承办 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会议记录由公司总经 办负责保管,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 年。
第七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向董事长及时汇报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报 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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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有关资料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金额500 万元以上);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金额100 万元以上);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金额50 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金额50 万元以上);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金额100 万元以上);
(六)重大行政处罚(金额10 万元以上);
(七)《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 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 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 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 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四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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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 告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 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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