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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导读:格林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指信息报 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经营管理 信息、重大变更、重大风险、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 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三)(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 告;其余事项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 述交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六)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 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 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仲裁事项;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 制解散;

(七)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 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五)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十七)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八)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九)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 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告:

第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六)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 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二)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八条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十五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以 下简称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 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关内容,充 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 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职责划分

管理: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第十九条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

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 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 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 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

第二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 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 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重大隐瞒。

第二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

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 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五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 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三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 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三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 当日,以书面、电话方式或其他即时通讯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并在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扫描给董事会办公 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第三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审议时;

(二)部门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四十条报告义务人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 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章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 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问等;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

(五)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述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在依法披露 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 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 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董 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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