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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生物: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导读:格林生物: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及 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 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 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 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

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 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 信息属于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 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 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 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 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 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时,信息报送方需填写外部信息

使用人备案登记表,经信息报送方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 备案。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第十五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 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 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 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 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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