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格林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2 名,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位;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 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 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专项审核意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议: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 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制度;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 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职责。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一天前以通讯、电子邮件或 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 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七条在会议召开前3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 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 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息。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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