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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生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导读:格林生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类型与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 任将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 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除另有 规定外,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有关监管规则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或者被解任的,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离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 作交接。

第八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时间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

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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