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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导读:格林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格 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 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及控(参)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十)由于与以上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 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公司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 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并及 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供公司 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内幕信息流转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 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 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 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 一环节的人员,按本制度规定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或告知内幕信息传递下一 环节的人员主动到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 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 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长审核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人证券账户 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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