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格林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 行为的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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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 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种: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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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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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信息披露与申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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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 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董事会可以根据 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 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 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 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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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询问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时、积极地予 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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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
(四)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五)相关责任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 号――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或者安排规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从重予以处分。
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 风险,有序引导减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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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 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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