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格林生物: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6年10月)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 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认真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 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告知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独 立董事可以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的专 业怀疑态度,关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 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 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 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九)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 关注下列事项:
(一)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 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 息、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 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 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 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 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报告 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会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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