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华发A: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案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26-37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通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资管”)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武汉中恒集 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二审已经做出判决((2025) 最高法民终76 号),详情如下:
一、情况概述
2015 年,武汉中恒集团因资金融入需要,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了 融资的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 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2016 年12 月5 日,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华侨城更新”)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签署一系列 合作协议,基于此,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 应支付给武汉中恒集团的11 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 亿元借给华 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的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 行的债权受益权。
后来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 年4 月,招商资管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8 年6 月8 日、2018 年12 月26 日、2019 年1 月11 日、2019 年8 月7 日、2019 年8 月
第1 页共4 页
20 日、2019 年9 月5 日、2021 年3 月20 日、2022 年8 月17 日、 2025 年2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 况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 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 冻结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关 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裁定结果
近日,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收到最高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5)最高法民终76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初6 号民事判决;
2、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080000000 元及利息、 违约金(利息以108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自 2017 年9 月21 日起计至2017 年11 月23 日止;违约金以108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 年11 月24 日起计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3、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 范围内就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深华发A”股 票(股票证券代码000020)116100000 股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4、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 并偿还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2000 万元款项后,深圳华 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市华恒达投资有限公司70% 的股权,由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5、驳回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控股股东关于与招商资管案件的说明
第2 页共4 页
2016 年12 月5 日,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时名“深圳 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光 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合同》;同年12 月9 日, 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基于上述协 议安排,武汉中恒集团依据《先行支付部分拆迁补偿款协议》第1.1 条、第1.1.1 条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武汉中恒 集团的11 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 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并由华 侨城更新指定华侨城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深圳华侨城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主体,用于购买平安银行持有的《鹏华资产秋 实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4 期委托财产的受 益权(该受益权转让另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转让价格1,082,405,700 元)。
根据《先行支付部分拆迁补偿款协议》第1.1 条、第1.1.1 条, 《关于〈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第2.1 条,《华发旧改合作 合同》第3.2.5 条、第4.1 条、第4.2 条,案涉10.8 亿元资金路径 为:华侨城更新向华恒达出借11 亿元,华恒达根据中恒公司指令, 将其中10.8 亿元直接支付至华侨城资管指定账户,0.2 亿元直接支 付至股票质押付息账户,华侨城资管以1,082,405,700 元受让平安 银行持有的鹏华5 号第4 期受益权。协议同时将10.8 亿元定性为“中 恒对华侨城更新的借款”,并约定在股票质押本息收回、项目公司 被确认为旧改实施主体之前,华侨城更新无需归还该借款。
2019 年华侨城资管发函指令平安银行,逐层传导至鹏华资管、 招商资管,最终由招商资管名义起诉。综上所述,在本案10.8 亿元 融资清偿及五份协议整体履行密切相关,武汉中恒集团拟提起再审申 请。针对涉嫌刑事犯罪部分,控股股东拟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说明系控股股东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和现有材料,就案 涉诉讼相关事项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供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了 解相关情况使用,相关事项最终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及后续进展为 准。
第3 页共4 页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现阶段法院尚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控股股东在与法院积极沟 通,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发生变更或转移的情 形。
公司将积极关注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郑重提醒广大 投资者:《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10 月21 日
第4 页共4 页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