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辉隆股份: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10 月21 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21 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6 年10 月14 日
室
(三)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 号辉隆大厦19 楼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程诚女士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 人,代表股份410,887,88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 表股份357,561,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019%。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182 人,代表股份53,326,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8018%。
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84 人,代表股份53,327,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9%。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471,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38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32%;弃权3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911,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94%;反对38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9%;弃权33,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461,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963%;反对3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60%;弃权3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1,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4%;反对3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8%;弃权31,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束晓俊、方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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