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银禧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费及金额尚未确定的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损益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 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起诉彭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一”)、 罗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二”)、倪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三”)、陈某某(以下简 称“被告四”)、徐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五”)、尹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六”, 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合称为“各被告”)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等相关材料,案号为(2026)粤1971 民初78513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就 该案件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彭某某
被告二:罗某某
被告三:倪某某
被告四:陈某某
被告五:徐某某
被告六:尹某某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六被告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原告股份合并计算,且六被告不得 收购原告;
2、请求确认六被告就其合并持有的、超出原告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的股份自各被 告买入该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主持权等, 亦不得就该等股份征集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具体为:彭某某8,382,560 股、罗某某5,428,600 股、倪某某3,417,796 股、陈某某2,949,647 股、徐某某 2,957,435 股、尹某某2,483,317 股;
3、请求确认第二项涉及的股份自各被告买入该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计入出 席原告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一家深耕高分子新材料改性塑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产 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新能源等领域。自2023 年扭亏为盈以来原 告连续三年盈利,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21.97 亿元、归母净利润1.11 亿元,业绩稳健、 治理规范、不存在经营困境。
2025 年1 月16 日,六被告尚均不持有原告任何股份,此后74 日内建仓,至2025 年3 月31 日合计持股突破百分之五,至2026 年8 月31 日合并持股已达10.41%,合并 计算已成为原告第一大股东。原告认为,六被告在建仓、提案、提名、表决各环节高 度协同,共同提案削减职工董事、删改章程选举门槛,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八十三条,六被告属于一致行动人,六被告未履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披露义务。
原告认为,六被告未披露权益变动过程,拟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的前提下收购公 司,系不当获取公司控制权。为维护原告经营的连续性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提 起本案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可能会对 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行使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产生影响。
2、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1971 民初78513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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