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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导读:元琛科技: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本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16,544,206.58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 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23,267,944.21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 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就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 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案号(2026)皖0102 民初29084 号],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

公司就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胜科技”)因产品责任 纠纷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皖0102 民初29075 号],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50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571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被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振业路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2205498Q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依法召回案涉6Cu 复合铜箔水电镀设备,由两被告负责将该 设备从原告厂区拆除并运回;对于尚未交付的8Cu 复合铜箔水电镀设备,判令两 被告停止交付;设备召回、拆除、运输、保管及处置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两被告 承担;

2.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案涉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 13,800,000 元;

3.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 13,8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自2022 年11 月9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赔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 年9 月15 日为人民币1,744,206.58 元;

4.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案涉缺陷产品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厂房改造、设备基础、公辅设施投入、检测鉴定、 试产材料损耗及为防止危险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00 万元;

5.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22 年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先后采购 6Cu、8Cu 复合铜箔水电镀设备,合计付款1380 万元,其中6Cu 设备已交付安 装,8Cu 设备尚未交付。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案涉水电镀设备实际生产 者,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系销售方。

已交付的6Cu 设备在调试运行中持续出现运行问题和安全缺陷,未交付设备 采用同类工艺技术,存在同类缺陷的高度可能性。

公司发函要求东威方处置风险,但对方未完整答复亦未落实补救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相关规定,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东 威公司召回已交付设备、停止交付未交付设备,并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四)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合同,公司曾于2025 年1 月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买卖 合同纠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公司上诉、发回重审等阶段,具体进展详见 公司于2026 年8 月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目前该案尚在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理中。

就本次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另行向有管辖权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与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均基于双 方签订的同一《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同一合同事实,系公司基于产品质量侵权 事由另行主张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南宾日大楼侧第一卡厂房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4UWY076F

法定代表人:朱刚毅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召回涉案两台TS-1550JRCⅡPro 型功能性高分子薄膜材料磁控 溅射专用设备;其中,对已经交付至原告处的1 号设备予以拆除并运回,对尚未 交付的2 号设备停止交付;召回、拆除、运输及处置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0,247,040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0,247,040 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 年8 月3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赔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 年9 月15 日为人 民币2,020,904.21 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缺陷产品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 备运输、安装、调试、厂房改造、配套设施投入、检测鉴定及为防止危险扩大支 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00 万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2 年,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签订定作合同,采购两台TS? 1550JRCⅡPro 型磁控溅射专用设备,累计支付货款2024.704 万元;1 号设备已 送货,2 号同型号设备尚未送货交付。

已送货的1 号设备无法稳定安全运行,存在多重安全缺陷,同时设备还存在 多项运行故障,经多次调试维修未能解决,进一步放大安全隐患。未送货交付的 2 号设备采用相同技术体系,存在同类缺陷的高度可能性。

公司发函要求腾胜科技处置隐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

责任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诉请广东腾胜取回已送货1 号设备、停止交付未送货设 备,并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四)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合同,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因定做合同纠纷,腾胜 科技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该案 历经一审判决、公司上诉等阶段,具体进展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25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就本次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与上述定做合同纠纷诉讼均基于双方签订的同一 合同项下的同一合同事实,系公司基于产品质量侵权事由另行主张权利。公司将 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一、案件二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0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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