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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材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导读:长江材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 勉的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 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要求作出说 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 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阻挠的相关证据。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 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 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有权视情 形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 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 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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