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园林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87,721,145.25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 债权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 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此诉讼案件的进 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6 年9 月29 日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园 林股份”)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阜阳市城南新区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就各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阜阳市颍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 年10 月20 日,公司收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编号:(2026)皖1202 民初18179 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机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 年11 月26 日,原告一、原告二(合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颖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南湖历史文化景区 工程(第一标段)(下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于合同专用条款第14.2 条 约定,被告应于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于 合同专用条款第12.4.2 条约定工程结算后付至97%,所有工程质保期满后余款 无息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 年1 月26 日完成阶 段工程竣工验收,于2022 年1 月4 日竣工验收,至2024 年1 月4 日质保期届 满。原告早已向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结算资料,被告方迟迟未能审定。经核算,案 涉工程结算价应为289,737,077.09 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仅收到202,015,931.84 元工程款,被告尚欠87,721,145.25 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721,145.2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定利息为8,011,979.01 元,暂合计为95,733,124.26 元;
2、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南湖历史文 化景区工程(第一标段)”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 以法院判决为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根 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6)皖1202 民初18179 号《受理案件通知 书》。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0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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