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奥美森: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0 月2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等 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 辞职的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前述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 最近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 最近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 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 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北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 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交所报 告;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交 所问询;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北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如 存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时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董事会秘书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 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工作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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