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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导读:吉视传媒: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1929)

2026 年10 月

目录

会议须知...... 2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4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议案二、关于审议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 12

议案三、关于审议公司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13

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

公开发行2026 年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6

议案五、关于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18

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吉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办理本次股东会 召开期间的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 会人员应当经公司证券法务部确认参会资格后方能进入会 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士,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发言的,由股东会主持人指名后 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简 明扼要的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 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五、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 容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 不予回应。

六、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对应一票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投票表决时, 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 项中选择一项,并以打“√”表示。对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识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处理。

七、投票时请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按秩序投票, 计票人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见证律师 参加监票和清点工作。

八、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 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1 月17 日14:0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11 月1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美路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18 楼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

(一)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11 月10 日,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会和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2026 年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关于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和股东 代表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三)逐项审议议案;

(四)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五)股东投票表决;

(六)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见证意见;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北京兴华)已连续9 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业务 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 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兴华进行了事前沟 通,北京兴华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2 月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张艳红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共有合伙人134 人,注册会 计师81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48 人。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10.84 亿元,其中,审 计业务收入9.03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2.51 亿元。2025 年 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0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36 亿元,公 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 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 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 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 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 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 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 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 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 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 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 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 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 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 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 次、行政处罚 9 次、监督管理措施37 次、自律监管措施9 次、纪律处分5 次;5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 次、行政处罚9 次、监督管理措施24 次、自律监管措施7 次、纪律处分5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闫新志,2015 年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3 年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9 月开始在 大华所执业,2026 年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鑫,2016 年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20 年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6 年6 月开始在 大华所执业,2026 年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0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忻,1999 年6 月成为注册会 计师,1997 年5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6 家,具有丰 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 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大华所对公司2026 年度审计业务的报价为120 万元, 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8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为40 万元,较上期审计费用无变化。该报价系大华所依据 对此次年审工作量的判断、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 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的。最终审计业务费用将根据公司具体审 计业务开展情况,并依据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水平经协商综

合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公司

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北京兴 华担任2025 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不存在已委 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北京兴华已连续9 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 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6 年度审 计机构。公司认为大华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拟聘任 大华所为公司2026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 其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此议案已经2026 年10 月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审议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现 行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 行条件和资格。

议案三、关于审议公司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资金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2026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方 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100.00 元。本次发行的公司 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 亿元(含8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 需求情况、监管及担保审批情况以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上 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本次债券无异议的函 后,在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以一次或分期形式,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专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债券,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

确定。

三、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期限不超过5 年(含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 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次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还 本付息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 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 确定。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 规定条件的可以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专业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 股东优先配售。

五、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用于补充营 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有息债务及公司到期债券等符合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 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六、承销方式、挂牌转让安排、决议有效期等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本次 债券在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 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本次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 个月内有效。

七、债券发行价格及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债券为固定利 率债券,具体票面利率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时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八、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 体内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发 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九、担保方式

本次债券拟添加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以担保批复文件为准。

十、公司的资信情况

公司最近两年资信情况良好。

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2026 年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 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 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债券期 限、还本付息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募集资 金用途、债券发行价格及债券票面利率、是否设置赎回条款 或回售条款及设置的具体内容、担保方式、偿债保障措施、 挂牌转让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决定聘请发行债券必要的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 本次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申报及挂牌转让事宜,就完成债 券发行做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审批、 确定承销安排、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 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等)。

三、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受 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执行发行及申请挂牌转让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 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 让或上市交易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 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 告、信息披露等)及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已就发行做 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 动及步骤。

五、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专项偿债账户,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

六、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 由股东会重新授权、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 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债券发行 工作。

项。

七、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挂牌转让有关的其他事

八、本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议案五、关于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大做强政企业务板块,结 合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 分行和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会展大街支行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公司拟为信息服务公司提供担保,具体 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信息服务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申请固定 资产贷款,合计金额15,000 万元,期限15 年,公司拟为此 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用公司和松原分公司房 产8 处提供抵押担保。

2.信息服务公司拟向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会展大街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合计金额22,000 万元, 期限5 年,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81828124M

成立日期:2013 年12 月30 日

注册地点: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云友路以北,川渝环球贸

易中心以东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701 号(A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昕宇

注册资本:7,696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呼叫中心;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气安装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 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地 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5G 通信 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售; 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云计 算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 系统监控服务;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通 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 置销售;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 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 系统;广告设计、代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

教育培训活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广告制作;广 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 装备销售;汽车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服务消费机器 人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 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 仪器仪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办公 设备销售;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 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移动终端设 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农业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票务代理服 务;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普通露 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销售;游乐园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 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智能农

机装备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信息服务公司资 产总额为89,467.99 万元,负债总额为71,443.08 万元,净 资产为18,024.9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9.85%;2025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49,699.20 万元,净利润5,661.16 万元。(上 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6 年9 月30 日,信息服务公司资产总额为 131,939.68 万元,负债总额为107,702.07 万元,净资产为 24,237.6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1.63%;2026 年1-9 月实 现营业收入49,888.82 万元,净利润6,212.69 万元。(上述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信息服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 款提供保证担保及房产抵押担保

1.公司为信息服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提 供保证担保

(1)签署人:

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债务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固定资产贷款

(3)本金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0 万元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 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 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 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为信息服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提 供房产抵押担保

司

(1)银行贷款申请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

(2)抵押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3)抵押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固定资产贷款

(5)本金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0 万元

(6)抵押资产: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6 处,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名下房产2 处

(7)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 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 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 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 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

(8)担保方式:房产抵押

(二)公司为信息服务公司在吉林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 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1.签署人:

债权人: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会展大街 支行

债务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固定资产贷款

3.本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2,000 万元

4.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应向 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 杂费、迟延履行金等)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保管费、鉴定 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借款人(反担保情形下)违约

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信息服务公司日常经 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信息服务公 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且信息服务公司经 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 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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