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洋电机: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 民法院送达的(2026)粤2071 执保3618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所附的(2026) 粤2071 民初2810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所附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26)粤2071 民初2810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彭惠
被申请人:鲁楚平
彭惠与鲁楚平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鲁楚平名下 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鲁楚平名下价值相当于3,076,920,000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 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2026)粤2071 执保3618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于彭惠与鲁楚平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2026)粤2071 民初2810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冻结鲁楚平持有的公司(证券代码:002249)股票415,087,341 股及其对应孳
息;
益;
(2)冻结鲁楚平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对应股票98,022 股的份额及相应的财产权
(3)冻结鲁楚平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全部工资、奖金、绩效 薪酬、津贴及其他劳动报酬(金额以100,432,246.78 元为限)。
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暂停支付期限为壹年,自公司收到本文书之日起算。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上述 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鲁楚平先生所持上述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公 司将密切持续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已于2026 年10 月23 日披露了《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定于2026 年10 月30 日实施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将严格遵照上述要求,冻结鲁楚平先生 所持公司股票415,087,341 股对应的2026 年半年度现金分红。本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 民法院裁定并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的事项,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 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6)粤2071 民初2810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2026)粤2071 执保3618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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