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科曙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0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4月)第一条为了规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暂缓、豁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明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审批流程等,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四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1)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证券法务部,并完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附件),同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承诺书,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证券法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3)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法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附件1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 登记时间 | |
| 登记部门及人员 | |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所属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隐名披露国家委托开发项目名称 |
|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仅暂缓披露时填写) | |
|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 (六)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八)其他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