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科曙光: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0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 年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 一项制度。
第三条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职 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 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再次 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3、如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 的董事候选人少 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 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的,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提供网络投票 的,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