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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荣天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导读:津荣天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二零二六年六月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津荣天宇、上市公司、公司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太平洋证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兴文、韩凤芝、赵红
原一致行动协议孙兴文、闫学伟、韩凤芝、云志于2015年1月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2018年3月3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新一致行动协议孙兴文、韩凤芝、赵红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因闫学伟、孙兴文、云志、韩凤芝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孙兴文、韩凤芝、赵红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闫学伟、孙兴文、云志、韩凤芝变更为孙兴文、韩凤芝、赵红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持续督导期2025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声明孙兴文先生、韩凤芝女士、赵红女士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本次权益变动后,孙兴文先生、韩凤芝女士、赵红女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8,596,68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7.51%)及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孙兴文先生、韩凤芝女士和赵红女士。

太平洋证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上述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上市公司2025年5月21日公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向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于2015年1月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2018年3月3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5年5月11日到期,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收到各方发来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孙兴文先生、韩凤芝女士、赵红女士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孙兴文、闫学伟、韩凤芝、云志变更为孙兴文、韩凤芝、赵红,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2025年5月21日,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孙兴文、韩凤芝、赵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云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闫学伟)》、《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的交付或过户。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津荣天宇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享依法行使对津

荣天宇的股东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要求津荣天宇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承诺。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改变津荣天宇主营业务或者对津荣天宇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了《部分实际控制人拟收购公司部分新能源业

务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兴文先生与韩凤芝女士实际控制的天津市荣智科技有限公司以9,905.90万元现金收购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津荣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装备”)持有的部分新能源业务应收账款,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上述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项核心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及资源配置,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所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津荣天宇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津荣天宇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津荣天宇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小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孙博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津荣天宇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监事会任期届满的情形,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述人员变更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正常的人事变更和正常的董事会到期届满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明确修改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增加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该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上述事项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照《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津荣天宇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津荣天宇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津荣天宇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监事会任期届满的情形,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津荣天宇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津荣天宇不存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总结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财务顾问对津荣天宇本次权益变动的持续督导期限于2026年5月20日届满,本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职责终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在《详式权益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冬洪吉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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