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金泰5: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导读:金泰5: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本章程全部“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即董事长)担任,经公司董事 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

|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许可证批准范 围内的医疗器械销售(有效期至2018年8月 19日)。 内对外投资及管理,药品的研发与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不含药品生产);房地产中介 服务(须凭资质证书经营);铂金制品、钯金 制品、黄金制品、银制品及珠宝首饰加工、 销售(国家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 经营范围: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医疗器械销 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在法律、法规 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及管理,药品的研发与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药品生产);房地 产中介服务(须凭资质证书经营);铂金制 品、钯金制品、黄金制品、银制品及珠宝首 饰加工、销售(国家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除 外);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 限制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

| 商品除外)。 | |

| 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 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股东会作出的公 |

|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 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

|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

|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

|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

|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

| |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

|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 份的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

|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 的事项;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 交易事项; 项; 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

| 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 |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 |

| 多功能会议厅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法有效; 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 法有效; 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 下内容: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 容: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 司的股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司的股东;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 表决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

| 事项。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股 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股 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二)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之日起未逾3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之日起未逾3年;

| 清偿;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至少提前五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用

议应至少提前五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用

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方式、专人送达

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方式、专人送达

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董事。情况紧急,需要

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并在3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

|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

|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中期报告。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

|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

|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 股东配售股份。 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 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根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 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 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 红为主。 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根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 (五)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 红为主。

(六)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七)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八)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00%时,公司 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 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 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发表明确意见。

(六)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00%时,公司 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八)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 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九)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以年 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十)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 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 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 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独 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 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 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

红进行利润分配。

(十)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以年 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十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 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 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 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 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 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 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 确意见。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 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 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 意见。

(十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 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 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 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调整原因。

(十二)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 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 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 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 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十三)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 (十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

|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 相应的分割。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相应的分割。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 | 上公告。 |

|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

|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和资源。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发生资金/资金占用行为,公司董事可申请对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 东的利益。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挂牌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挂牌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 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5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