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为股份: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 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简易程序 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 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数 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 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 个交 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 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符合本议案 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简易程序 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简易程序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 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简易程序 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 其他与简易程序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简易程序融资的发行时机 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简易程序 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 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简易程序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简易程序融资有关的一 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 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 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 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宜;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
(7)于本次简易程序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简易程序融资的结果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 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
本次简易程序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 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简易程序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 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 酌情决定本次简易程序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融资政策继续 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在公司本次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 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或根据届时有效的发行规则规定 的其他比例,下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 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 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和主承销 商有权按照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向经确定的发行对象 按照相关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或中止发行 等相关程序。
(12)办理与本次简易程序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