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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捷强装备: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于2026年5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天津捷强动力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6-025)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上午 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北辰区滨湖路3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淇靖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7人,代表股份41,925,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933%。(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为依据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总数计算,下同)。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 股东共计15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8,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5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925,41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93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153人,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8,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8%。其中现 场出席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15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8,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028%。

5.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71,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4%; 反对139,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7%;弃权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697%;反对13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816%;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亦鸣律师、韩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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