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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导读:瑞松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紧密绑定,充分激发员工的创新力和主观能 动性,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和未来人才引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 供坚实的人才基础,提升公司长期价值创造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6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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