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
(一)董事: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未与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内部非独立董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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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合规性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外部竞争性
公司整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对标,以行业中同一竞争组别 公司薪酬水平为重要参考,按照薪酬水平与业绩责任相匹配 的原则确定;
(三)内部公平性
公司根据不同职位贡献与价值付酬,体现不同岗位价值 内部公平性;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挂钩,实现有 效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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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包括薪酬确 定的依据和具体构成,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除此之外不再领取其他任何报酬;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在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四)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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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担任 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五)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任期考核方 案等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按照内部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和贡献确定其薪酬 标准。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可以根据市场水平调整;
(三)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 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薪酬发放
第八条绩效评价
(一)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工 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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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绩效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薪酬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放;
(二)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
(三)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四)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核 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条止付追索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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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激励的止付追索程序,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 通过后生效,原《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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