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湘佳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 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公司产品、原材料 的现货价格波动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 具交易,以对冲产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和产品;
(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得以投机目的进行交易;
(四)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 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量, 严禁通过超额持仓变相开展投机交易;
(五)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 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七)具有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不得以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
(八)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 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三章 业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裁组织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作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 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部、董秘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根据业务下设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 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领导 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同时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对交 易操作进行监督、监控持仓风险,确保其符合方案和公司制度;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执行领导小组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 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及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四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首先应由领导小组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可行性分析 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套期保值 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批准额度。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四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工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 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初审,经领导小组初审通过
后,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审 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 易的目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风险分析、 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五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工作小组应当严格依据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及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实施,资金 划拨应当严格遵循公司资金操作流程。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工作小组应对以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 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计划测算已建仓头寸和 需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以下相关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工作小组应立即报告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工作小组及时提交分析 意见,由领导小组作出决策。
2、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 导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风险处理程序
1、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风险 处理方案;
2、风险处理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按风险处理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 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套期保值效果 等。
第二十条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综合风险,并定期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制度等,及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应 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 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以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 委托书、确认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作为档案 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