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惠康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37证券简称:惠康科技公告编号:2026-002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87,858股,于2026年5月22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5,299,317.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9,191,540.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107,776.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0196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储存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户主体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 | 309006246012345678880 | 1,848,512,094.80 |
| 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 | 39543001040043855 | 0 |
| TILEN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LTD.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 NRA86020000476015 | 0 |
| TILEN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 NRA86040000511017 | 0 |
| TTILENTECHNOLOGY(THAILAND)CO.,LTD | 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 5090193823 | 0 |
| 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周巷支行 | 3901300229000066687 | 0 |
|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 33150199513600002996 | 0 |
| 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3320020310120100370527 | 0 |
| 合计 | 1,848,512,094.80 | ||
注:
1、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周巷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周巷支行实际履行;
2、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公司将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相应募集资金由原专户划转至该新专户;
3、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42,404,317.98元,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TILEN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Technology(Thailand)Co.,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公司简称“甲方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LTD.、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Technology(Thailand)Co.,Ltd.、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统称为“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