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青农商行: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6 年6 月4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6 年6 月25 日召开本行2025 年度股东会,并于2026 年6 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
一、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
2026 年6 月11 日,本行收到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发 裕投资)提交的《关于提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202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青岛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函》《关于提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202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议案〉临时提案的函》《关 于提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202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在本行于2026 年6 月25 日召开的2025 年度股东会中增加审议前述临时提案。
根据同发裕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资料,同发裕投资作为基金管理 人,代同发裕传承辉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提案股东)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
《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议案》主要内容:在2026 年、2027 年、 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各年度三季度报告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分红基数,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上述净利润的36%。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利润分配方案》主要内容:根据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 年度审计结果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提出2025 年度如下利润分配:1.公司法定盈余公积余额已超过注册资本的50%,暂不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300,118 千元;3.按净利润的1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09,917 千元;4.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为基数,向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 元(含 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清算”,年 度考核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清算。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留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市值管理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市值管理考核评价应当依据同市场同年度同行业平均估 值水平开展。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相关规定,本 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 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第2.1.6 条第六款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 一款规定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 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本行董事会作为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根据相关 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此次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 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 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 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 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7.6 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 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 利。
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及同发裕投资提供的持股凭证等资料,截至2026 年6 月8 日,提 案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中56,000,231 股系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4,600 股系通过普 通证券账户持有。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 人的权利,提案股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比例不足1%,因此,提案股东不具 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综上,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本行董事会决议对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