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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导读:乐通股份: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 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 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 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 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外,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 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 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 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涉嫌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或者阻碍核查。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纳入 内部审计范围,定期开展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 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重大资金往来的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资金往来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上述人员如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甚至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予以赔偿;对具体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直至向有关 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 应当立即启动核查程序,督促相关方限期归还占用资金;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公司应 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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