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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锋龙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6 月12 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26 年6 月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12 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 号浙江 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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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2 人,代表股份114,675,622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113,658,82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 人,代表股份1,0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6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9 人,代表股份1,018,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1,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 人,代表股份1,0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653%。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4,283,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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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2%;弃权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31%。

同意6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667%;反对3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07%;弃权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剑先生、张钜先生、邓峰先生、焦继超先 生、董思雨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周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3,792,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2%。

同意135,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75%。

2.02 选举张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3,77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5%。

同意117,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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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选举邓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3,773,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3%。

同意116,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97%。

2.04 选举焦继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3,768,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0%。

同意111,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83%。

2.05 选举董思雨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3,789,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7%。

同意132,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85%。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敏先生、王帆女士、杭丽君女士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3.01 选举陈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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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13,771,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0%。

同意114,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03%。

3.02 选举王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3,76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9%。

同意112,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49%。

3.03 选举杭丽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3,782,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1%。

同意125,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63%。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邱志辉、王伟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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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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