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顺景科技: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证券简称:顺景科技公告编号:2026-063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顺景科技”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的批准、核准能否取得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辰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苏州辰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苏州辰顺将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5.90%;苏州辰顺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苏州辰顺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认购。
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苏州辰顺于2026年6月12日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或“本合同”)。
(二)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苏州辰顺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苏州辰顺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在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苏州辰顺浩景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良) |
| 出资额 | 1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C7Q1R36L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1幢902室 |
| 成立日期 | 2023年1月31日 |
| 经营期限 | 2023年1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 资产总额 | 21,197.11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596.96 |
| 营业总收入 | 0.00 |
| 净利润 | -571.28 |
注:上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标的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拟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65,393,830股(含本数)A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其中,苏州辰顺将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15.90%。苏州辰顺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苏州辰顺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认购。
四、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宜的,则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
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认购。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于2026年
月
日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发行方: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方: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不含定价基准日当天,下同)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参照下述规则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则:
当仅派发现金股利:
P
=P
-D
当仅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
P
=(P
-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认购。
2、认购数量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65,393,830股(含本数)A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其中,苏州辰顺将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5.90%。苏州辰顺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苏州辰顺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认购。认购的股份数量=发行认购金额/每股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或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支付方式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苏州辰顺按照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四)发行认购股份之登记和限售
公司在收到苏州辰顺缴纳的认购价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完成认购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辰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苏州辰顺承诺,苏州辰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苏州辰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会转让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苏州辰顺因持有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而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规定。如果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苏州辰顺所认购
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苏州辰顺因本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顺景科技董事会及股东会均已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3、苏州辰顺董事会和/或股东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均已批准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认购顺景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公司与苏州辰顺之间关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事宜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合同之修改、变更及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本合同重要条款的修改、变更及补充还应当根据本合同上述生效条件的约定取得相关授权或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双方经书面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双方同意,本合同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监管机构撤回申请材料;
、监管机构未批准本次发行;
3、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导致同意注册决定失效;
、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5、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发行方承诺
1、顺景科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2、顺景科技保证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顺景科技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顺景科技依据其他合同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并将不会导致顺景科技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以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文件,也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与规章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后,顺景科技应尽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苏州辰顺发行股票。
5、为本次股票发行及认购之目的,由顺景科技提供给苏州辰顺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认购方承诺
1、苏州辰顺认为,其已经具备认购顺景科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为认购本合同项下公司的股票而报相关监管机构审批的材料齐备。
2、苏州辰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苏州辰顺依据其他合同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并将不会导致苏州辰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其他以苏州辰顺作为当事人、或对苏州辰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文件,也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与规章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则。
3、苏州辰顺保证其用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均来源为苏州辰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苏州辰顺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苏州辰顺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苏州辰顺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苏州辰顺穿透后的各层持有人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5、为本次股票发行及认购之目的,由苏州辰顺提供给公司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或未能通过上交所审核及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决定,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不构成双方之任何一方违约。
3、因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免除其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4、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说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的目的
、加速产业转型,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迈进公司此前已完成从园林工程施工到汽车金属高压油箱工业制造的关键产业转型,成功切入汽车零部件核心赛道,锚定“秉持绿色理念,突破传统业务束缚,加速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迈进”的核心经营战略。本次发行聚焦压力传感器、IMU等汽车电子高附加值核心部件领域进行重点布局,依托相关项目建设推动公司产品矩阵从单一的机械制造类产品,向机械与电子深度融合的多元化产品组合延伸,进一步突破传统业务边界,稳步落实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转型的发展规划,实现公司产业能级的全面提升,契合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与国家产业升级的整体导向。
、打造规模化产能,填补中高端传感器供给缺口本次发行将依托年产1,000万套压力传感器、年产300万套IMU两大建设项目,通过扩建生产场地、引进SMT产线、封测产线、双轴全温标定转台、自动化组装设备等行业先进的生产与检测设备,同时购置中低压传感器全自动生产设备及校准设备、EOL测试设备等专用配套设施,构建标准化、智能化的生产体系,形成核心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一方面将实现公司金属高压油箱用压
力传感器的自主生产,降低对外部采购的依赖,提升现有主营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交付稳定性及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另一方面将正式具备MEMS低压、陶瓷中压传感器及车用、工业级IMU的市场化供给能力,有效填补公司在中高端汽车传感器领域的产能缺口,满足下游市场对国产核心感知部件的迫切需求。
3、完善产品体系,构建全链条产品竞争优势本次发行围绕汽车产业链核心感知与控制部件进行系统性布局,在公司现有汽车金属高压油箱核心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压力传感器、IMU两大高附加值产品系列,实现对汽车压力系统、动态感知系统核心部件的全覆盖,全面完善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体系,构建起层次清晰、协同互补的全链条产品矩阵。通过丰富产品结构,有效突破单一产品带来的经营瓶颈,充分发挥不同产品间的技术协同、应用协同效应,强化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市场布局完整性,形成差异化、多元化的产品竞争优势,提升公司在汽车产业链中的市场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深化资源利用,充分挖掘客户与市场价值潜力公司在汽车金属高压油箱领域已形成成熟的研发、生产与服务体系,凭借高效的同步研发能力、专业的生产能力、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与理想汽车、零跑汽车、奇瑞汽车、岚图汽车、上汽大通等多家知名整车制造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积累了优质且丰富的汽车领域客户资源与行业口碑。本次发行布局的压力传感器、IMU产品与现有高压油箱产品同属汽车核心零部件,可与现有业务实现客户资源深度共享,充分发挥公司在下游整车厂商中的品牌优势与合作基础,进一步拓宽客户群体与业务覆盖范围。同时,公司精准把握传感器国产化替代、汽车智能驾驶快速发展及具身智能、智能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崛起的市场机遇,开辟新的核心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与市场拓展能力。
5、强化研发能力,筑牢公司技术创新发展根基本次发行同步推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新建标准化研发场地、购置行业先进的测试分析仪器和研发设计软件,全面改善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优化研发环境与实验测试体系;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入微电子、材料科学、机械制造、算法开发等领域的高水平技术人才,扩充跨学科、复合型研发团队,针对车用差压传感器、高性能陶瓷材料研究、高精度压力传感器、IMU算法优化等核心技术与关键材料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本次研发中心建设将对公司现有技术储备进行系统性梳理、归类与优化,进一步丰富公司在传感器领域的技术储备,加快现有技
术成果的产业化落地与市场化应用,有效提升研发效率和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强化公司在传感器领域的核心技术优势,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筑牢技术创新根基,助力公司在行业技术迭代中保持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及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传感器产业链布局,丰富产品矩阵,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和公司品牌知名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增强核心竞争力、拓展业务版图,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并增强抗风险能力,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投产达产及实现效益前存在一定周期,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摊薄。随着项目逐步投产运营、经济效益逐步释放,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业务规模将有所提升。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持续增强。
七、前24个月内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
个月内,苏州辰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