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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关于实施“利柏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导读:利柏特:关于实施“利柏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11023 债券简称:利柏转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利柏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6 年6 月23 日

? 赎回价格:100.0975 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6 年6 月24 日

? 最后交易日:2026 年6 月17 日

截至2026 年6 月15 日收市后,距离6 月17 日(“利柏转债”最后交易日)

仅剩2 个交易日,6 月17 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6 年6 月23 日

截至2026 年6 月15 日收市后,距离6 月23 日(“利柏转债”最后转股日)

仅剩5 个交易日,6 月23 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赎回完成后,“利柏转债”将自2026 年6 月24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摘牌。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2.09 元/

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

息(即100.0975 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

失。

? 特提醒“利柏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26 年5 月6 日 至2026 年5 月26 日连续十五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 司“2025 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 条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柏转债” 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利柏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 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利柏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约定,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 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 ×i ×t ÷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6 年5 月6 日至2026 年5 月26 日连续十五个交易日内有十 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满足“利柏转 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6 年6 月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的全部 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 格为100.0975 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 ×i ×t ÷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即0.1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 年7 月3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 回日(2026 年6 月24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356 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 I A=B × i × t ÷ 365=100 × 0.10 % × 356 ÷ 365=0.0975 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 =100+0.0975=100.0975 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利柏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利 柏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

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6 年6 月24 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 人相应的“利柏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6 年6 月15 日收市后,距离6 月17 日(“利柏转债”最后交易日) 仅剩2 个交易日,6 月17 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6 月23 日 (“利柏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5 个交易日,6 月23 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 个转股日。

(七)摘牌

自2026 年6 月24 日起,本公司的“利柏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75 元(税 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7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 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75 元(税前)。

3、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5 号),自2026 年1 月1 日起至2027 年12 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利 柏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 发赎回款,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75 元。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6 年6 月15 日收市后,距离6 月17 日(“利柏转债”最后交 易日)仅剩2 个交易日,6 月17 日为“利柏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6 月 23 日(“利柏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5 个交易日,6 月23 日为“利柏转债”最 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利柏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利柏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 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利柏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 易和转股,将按照100.0975 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利柏 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利柏转债”二级市场价格(6 月15 日收盘价为113.375 元/ 张)与赎回价格(100.0975 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 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利柏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89592521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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