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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关于原控股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

导读:酒钢宏兴:关于原控股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酒钢 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收到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翼城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1022 破1 号之六〕,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破产情况概述

翼钢公司为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原持股比例为 90%。经营范围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及销售;钢坯、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氧气、 氮气、氩气、粗苯、硫铵、硫、煤焦油、冶金机制焦炭、冶金炉料的产销;煤气转供; 住宿;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物资仓储;起重吊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 翼钢公司申请破产的议案》,同意翼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翼钢公司申请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 年4月26日,翼钢公司在履行自身股东会审议程序后,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报了破产 申请;2018年6月23日,翼城县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翼钢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同时指定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担任翼钢公司破产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8年 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2)〕。 2020年2月25日,翼城县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翼钢公司破产,裁定自即日 起生效。〔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法披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二、本次裁定情况

翼城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1022破1号之六〕主要内容如下:“2026 年6月10日,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称酒钢集团翼 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清理、处置完结,再无可收回的财产。且依据我院裁定认 可的《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完成最后一次(第三 次)破产财产分配。提请裁定终结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 为:管理人提交的《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中列明了审计、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税款、已实施的破产财产分配、剩 余破产财产后续分配等情况。截止目前,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清理、 处置完结,再无可收回的财产。管理人依据我院裁定认可的《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完成三次破产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 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对翼钢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且翼 钢公司自2018 年6 月23 日进入破产程序后已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此 次裁定翼钢公司破产终结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1022 破1 号之六〕。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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