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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关于公司提起仲裁事项的公告

导读:奇安信:关于公司提起仲裁事项的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金额:290,358,699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

断该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申请人”)就申请人与赵兴国、孙文、Wenhui Yuan、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股权回购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近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该案的受理通知,该案已立案受理〔案号:(2026) 京仲案字第04844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赵兴国

被申请人二:孙文

被申请人三:Wenhui Yuan

被申请人四: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内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以其持有的被申请人四 的股权为限,连带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共计200,000,000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以其持有的被申请人四 的股权为限,连带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利息共计90,213,699 元(暂 计算至2026 年5 月7 日);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四对前述仲裁请求中应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 被申请人三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就上述第1 项和第2 项仲裁请求所涉的股权回购价 款本金及利息,在被申请人履行回购义务及被申请人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享 有第一顺位优先分配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共计 145,000 元。

以上共计290,358,699 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涉及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 年9 月1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四的其他股东签署《投资 协议》,约定申请人以共计200,000,000 元(“增资款”)认购被申请人四的部分股 权;申请人于2020 年9 月18 日支付共计200,000,000 元增资款,被申请人四向 申请人出具了出资证明书。

2021 年12 月30 日,申请人及其他投资者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

申请人三(即被申请人四的创始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对被申请人四完成合 格首次公开发行的时限,以及发生未能如期完成的情形时被申请人应履行的回购 义务和创始股东应分别承担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约定。现被申请人四未按协议约定 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人依约享有回购权,并已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回购 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回购义务,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回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致使申请人产生了经济损失及部分费用,故申请人依照《投 资协议》《股东协议》的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尚不能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北京仲 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及最终执行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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