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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中: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导读:同益中: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722证券简称:同益中公告编号:临2026-012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元?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6/232026/6/242026/6/24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24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2026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24,666,7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542,400股,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数为224,124,300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2,412,43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即:按照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元/股,因此,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4,124,300×0.1÷224,666,700=0.09976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为0.10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76)÷(1+0)=(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6/232026/6/242026/6/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股东中国国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56710336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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