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圳新星: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证券简称:深圳新星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1号文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595,000,000.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9,460,500.00元(含税)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85,539,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金额)12,077,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2,923,000.00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20]3418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经2026年6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已终止募投项目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同意将已终止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颗粒精炼剂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6,659.83万元及“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4,640.17万元,合计21,300.00万元用于“回购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15.5263%股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存放、监管和使用。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管理层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其他事宜。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等规定,公司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名称 | 募集资金用途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 1 | 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 回购洛阳工控新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的15.5263%股权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86021110001701508 | 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21110001701508,截至2026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回购洛阳工控新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甲方二持有的全部股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行健、吴武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