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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北京君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3097号)核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92,51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725,592.86元, 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含税)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1,282,076,091.37元。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全部不含税发行费用26,039,208.28元后的净额为1,280,686,384.58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XYZH/2021BJAB11063”号《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

用。

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根据公司总体规划,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公司拟将“嵌入式MPU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产品品类中增加AI MCU,在不改变项目名称与核心方向的前提下,对嵌入式MPU芯片产品进行拓展延 伸,同时,由于公司AI MCU由深圳君正时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君 正”)牵头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拟同时增加深圳君正,并在深圳君正新增设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近日,公司、深圳君正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以深圳君正的名义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350000002883198,截至2026 年6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嵌入式MPU 系列芯片的研 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账户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对外公告,对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君正时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 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欣灵、田方军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电子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失效。

9、本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所产生的开户工本费、网银服务费、账户年费及资金划

转手续费等全部银行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可按照银行公示收费标准, 直接从本监管专户内扣收前述各项费用,甲方对此无异议。

若本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止付、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发生 其他异常情形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资金 划付申请办理资金划付时,仅对甲方支付申请及相关凭证要素完整性、预留印鉴表 面一致性、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与约定用途符合性进行形式性审核,甲方应当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 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失效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 任何形式的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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