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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导读: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产生。公司党委由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公司纪委由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产生。公司党委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公司纪委由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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