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弘信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证券简称:弘信电子公告编号:2026-66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信电子”)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58.4615%股权,曾用名:北京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燧弘”或“标的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增厚公司的资金实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现金流,提升抗风险能力,无锡燧弘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以投前估值300,000.00万元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无锡市新吴区科产源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科产”或“投资人”),投资人出资人民币50,000.00万元,其中对应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按上述投前估值比例计算确定,其余部分全部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金。江苏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燧弘”或“现有股东”)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意本次增资,并明确放弃优先认购权及其他任何优先权利。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以无锡作为公司智算集群、算力服务业务的核心运营、研发及结算中心。
本次增资的投前估值以资产整合完成(即九家整合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出资注入标的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公司为基础,由江苏燧弘将其持有的上海燧弘智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燧弘灵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智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智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智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燧弘畅丰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锐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陇东科技有限公
司、甘肃燧弘智创科技有限公司(合称“整合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向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使整合标的公司成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止目前,无锡燧弘的资产整合工作尚在进展中。本次增资完成后,无锡燧弘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无锡市新吴区科产源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EEFLG9X4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5-03-25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太湖湾科创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D座1601室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无锡科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无锡高新区科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950.00 | 99% |
| 2 | 无锡太湖湾科创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1% |
| 合计 | 5,000.00 | 100% | |
无锡科产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毛燕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PWGCY68
4、注册资本:42,0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震泽路18-12号无锡软件园飞鱼座A座3楼A72
7、成立日期:2024-06-18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通信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预计如下,具体以实际工商登记为准。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增资前 | 增资后 | ||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江苏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 42,000.00 | 100% | 42,000.00 | 85.71% |
| 2 | 无锡市新吴区科产源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0% | 7,000.00 | 14.29% |
| 合计 | 42,000.00 | 100% | 49,000.00 | 100% | |
(二)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 | 2025年 | 2026年1-3月 |
| (经审计) | (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224,339,955.17 | 59,999,741.02 |
| 营业利润 | 34,419,820.39 | 10,553,753.15 |
| 净利润 | 25,755,197.43 | 9,767,500.61 |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3月31日 |
| (经审计) |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036,921,642.99 | 1,170,567,142.35 |
| 负债总额 | 636,199,298.81 | 720,069,567.55 |
| 净资产 | 400,722,344.18 | 450,497,574.80 |
(三)标的公司权属情况无锡燧弘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经查询,无锡燧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定价政策及依据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出具的《北京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重组模拟合并审计报告》(苏公B[2026]E3007号)及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拟接受投资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估值项目估值报告》(中和谊估报字[2026]第01013号),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无锡燧弘按照30.00亿元的投前估值来确认认购单价,投资方增资认购款的溢价部分将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无锡燧弘、江苏燧弘、李强先生、无锡科产
标的公司拟进行资产整合,由江苏燧弘将其持有的上海燧弘智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燧弘灵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智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智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智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燧弘畅丰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锐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陇东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燧弘智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价,向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使整合标的公司成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增资
2.1
各方同意,以资产整合完成(即九家整合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出资注入标的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公司为基础,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的投前估值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投资方出资人民币50,000.00万元,其中对应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按上述投前估值比例计算确定,其余部分全部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金。
2.2
投资方应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人民币50,000.00万元一次性汇入标的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2.3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各方持股比例,以无锡燧弘完成全部资产整合后的投前估值300,000.00万元为基础,结合本次增资50,000.00万元计算确定。
2.4
现有股东同意本次增资,并明确放弃优先认购权及其他任何优先权利。
2.5
增资价款应仅用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扩展(包括算力租赁、MaaS平台等业务投入)以及经投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股东借款或进行利润分配。
2.6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尽调基准日为2026年
月
日,以该基准日标的公司与全部整合标的公司的模拟合并审计报告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本次投前估值。若
自尽调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标的公司及/或任何整合标的公司向江苏燧弘进行了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分红或股息支付,且该等分红款项未在交割日前通过增资、资本公积转增或其他合法方式全额重新注入标的公司及/或整合标的公司,则本次增资的投前估值应按以下公式调整:调整后投前估值=原投前估值×(1-未返还分红总金额÷模拟合并审计报告净资产)。
(三)增资价款的缴付
3.1投资方应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人民币50,000.00万元一次性汇入标的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3.2投资方支付增资款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投资方即成为标的公司股东,按照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
3.3标的公司应在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在交割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变更),向投资方提供更新后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4自交割日起,投资方依照法律、本协议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留存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包括累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由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届时各自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享有。
(四)交割先决条件
4.1交割先决条件
投资方支付增资款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各方已正式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股东协议、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公司新章程;
(2)公司方已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地披露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增资及资产整合已取得公司方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及第三方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股东决定,同意本次增资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江苏燧弘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增资、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及其他任何优先权利,并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整合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出资至标的公司;3)苏州吴越弘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明确同意江苏燧弘将其持有的整合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出资至标的公司,且不主张任何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4)其他任何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同意、批准或许可(如有)。
(4)过渡期内,公司方严格遵守本协议第五条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且《声明书》在所有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任何误导性;
(5)过渡期内,未发生任何对标的公司或整合标的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前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未在其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新的权利负担(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除外),未经投资方同意不得处置任何重大资产(单笔金额超过100.00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500.00万元的资产),未进行任何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向任何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或回报,但处置利益或者分红再重新注资到标的公司的情况除外。
(7)资产整合完成:现有股东已将其持有的全部整合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出资注入标的公司,并已完成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及整合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标的公司成为整合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
(8)标的公司迁址完成:标的公司已将其工商注册地址从北京市海淀区迁至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并取得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9)核心人员迁移:标的公司关键人员的劳动关系(或工资发放关系)已迁移至无锡主体;
(10)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新增应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1)公司方已向投资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上述与其相关的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明文件。
4.2交割先决条件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全部满足。若届时仍未满足且投资方未同意豁免或延期的,投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增资,且投资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陈述与保证
5.1投资方基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实际情况及内部决策进展,承诺如下:
(1)投资方拥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或将继续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或将继续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将由投资方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构成对投资方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3)投资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向标的公司支付的增资价款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标的公司支付增资价款。
5.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公司方共同且连带地向投资方作出《声明书》,并确认投资方对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的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和不具重大误导性,如果公司方违反了任何一项陈述与保证,各公司方应对因此给投资方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地,若由标的公司及/或整合标的公司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其承担方式不得损害投资方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减少注册资本、违法分配利润、转移核心资产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损害投资方利益。标的公司及/或整合标的公司拟采取的任何违约责任承担方案,均应事先取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未经投资方书面认可的承担方案对投资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5.3各公司方在本第五条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不受投资方进行的尽职调查或者知道的任何信息的影响或限制。
5.4各公司方在本第五条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在投资方依本协议完成本次增资后仍然有效。
(六)交割后的承诺
6.1公司方共同且连带地向投资方承诺如下:
6.1.1知识产权与核心资产保护
(1)标的公司及整合后标的公司后续申请的全部专利、商标、软著、域名、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其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均归属于无锡燧弘,任何其他主体不得主张任何权利。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对标的公司及整合后的标的公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变化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2)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护、注册和保护标的公司及整合后标的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且不得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
6.1.2落地承诺
(1)本次资产整合完成后,在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公司的运营、研发及结算中心持续落地无锡,所有核心业务收入、利润及税收均在无锡燧弘及其子公司进行归集,不得转移至任何其他主体。
(2)无锡燧弘是弘信电子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算力租赁、MaaS平台等(不含标的公司关联方目前存量的相关业务开展、存量集群的运营)的唯一运营主体,弘信电子新增的前述智算集群及算力服务相关业务,原则上全部由无锡燧弘及其子公司为承载主体实施,可异地部署资产,如有特殊情况,以双方协商为准。
6.1.3关联方规范与利益输送防范
(1)公司方确认并承诺,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已存在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于交割日后1年内清理完毕;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过渡期及交割日后不得发生任何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确因经营需要发生临时性资金拆借,应按照弘信电子集团内部统一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2)鉴于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与公司方存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资源互补等实际情况,为帮助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引入市场订单、降低采购成本及解决其他经营发展问题,若公司方、公司方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及整合标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各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标的公司、整合标的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就前述关联交易,投资方同意豁免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由标的公司经营团队根据上述关联
交易原则自主决策,但投资方对所有关联交易享有完整的知情权、监督权及问询权。
6.1.4财务与经营合规承诺
(1)公司方承诺将持续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保持账目和财务记录,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方承诺,在投资方持股期间,确保标的公司每个会计年度期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90%。若超过该比例,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利润分配,且实际控制人及现有股东应采取措施降低资产负债率至规定水平。
(3)公司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劳动人事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如因社保公积金缴纳不合规问题导致标的公司或整合标的公司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产生任何损失,公司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公司方承诺,将持续遵守生产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所有必要的业务资质和许可,确保不会因资质缺失或违法违规经营导致公司遭受任何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方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标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6)公司方承诺,不会、也不允许公司方的董事、高管、经理、员工、独立承包商、代表、代理人或代表公司方行事的任何其他人,以违反对其适用的反腐败、反贿赂法律的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任何人提供、承诺、授权、馈赠或支付任何有价物;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且应促使公司方董事、高管及员工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占有公司方的资金或其他资产,或存在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6.2若因资产整合或核心资产迁移事项产生任何额外税费、罚款、债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均由江苏燧弘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费用及损失不得从标的公司或整合标的公司的资产中列支,不得因此减少标的公司或整合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亦不得影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七)通知与送达
7.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或能力,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他各方。
7.2本协议约定各方往来的通知方式,即包括快递、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均视为有效。
7.3送达:快递方式送达,以快递公司信件跟踪信息为依据,物流单据显示签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在发送方成功发出通知后,视为通知送达。
7.4本合同各方确定的联系信息如有变更,自变更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未变更。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收到对方通知信息仍视为送达,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八)保密
8.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8.2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8.3各方同时应促使各自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专业顾问亦全面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各方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要求而披露本协议内容、意向及保密信息,则可不受本约定的约束。
(九)违约及其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文印费、翻译费。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凡因本协议或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如于争议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等解决争议或者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和影响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无锡燧弘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无锡科产,是基于公司战略布局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所做出的审慎决策,亦是响应国家“人工智能+”战略部署,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将为无锡燧弘注入资本动能与战略资源,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抗风险能力,助力AI算力业务的快速发展,进而深化公司战略布局、提升公司长期价值。
本次增资战略举措契合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方向、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次增资亦是顺应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政策导向,有助于公司在数字经济时代抢占战略制高点。本次增资完成后,无锡燧弘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增资扩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风险提示
、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无锡科产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各方实际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相关签约主体存在对协议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投资协议无法签署的风险;
、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行业竞争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影响,可能导致经营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增资协议》;
、《北京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重组模拟合并审计报告》(苏公B[2026]E3007号);
4、《北京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拟接受投资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估值项目估值报告》(中和谊估报字[2026]第01013号)。
特此公告。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董事会 |
|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