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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导读:中国铁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 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 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公司战略为基础,关注长远;

(二)以市场对标为依据,有效激励;

(三)以绩效约束为前提,科学严谨;

(四)以企业整体为参照,平衡和谐;

(五)以监管政策为框架,合法合规。

第四条 董事会履行高管薪酬决策职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水平不超过本人任期内年薪总水 平的30%。

第十三条 总裁任期激励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副总裁、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的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业绩 考核结果和董事会通过的任期激励收入兑现规则确定,合理拉开 差距。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综合测评和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要 求,建立多维度测评和差异化考核机制,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能力、职责、业绩等设定指标,结合评价主体设定评分权重,开 展综合测评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公司根据核定的绩效年薪 水平进行清算。已发绩效年薪低于核定水平的,剩余金额在清算 后一次性兑现;已发绩效年薪超过核定水平的,须追索扣回超发 的金额。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根据处分和资产损 失责任认定结果,扣减其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全部已发绩效 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不担任高管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确定薪酬;董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经营管理者的 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变化而导致有相抵之处时,公司有权做出 相应修改。政府监管部门就企业人员薪酬水平、薪酬结构等提出 强制性管控要求时,按有关要求执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薪酬兑现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中国铁建人〔2019〕61 号) 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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