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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导读:华懋科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含部分现金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的方式,购买:(1) 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优越”)9.93%股权,(2)富创 优越股东深圳市洇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出资份额;同时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懋科技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富创优越100%股 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 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评估”)作为本次 交易的加期评估机构,以202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相关 《加期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加期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相关事项 审查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了沃克森评估担任本次交易的加期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 规。沃克森评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 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加期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 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加期评估目的是确定拟购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 易定价提供参考。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 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 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沃克森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根据《加 期资产评估报告》,富创优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94,874.72万元,较2025 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261,318.29万元略有增幅。本次交易作价仍以2025 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定价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加期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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