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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导读:宁德时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 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 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视同上市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作为子公司主营业 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

第六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 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 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如需),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九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 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从事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 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从 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2、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 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 整))、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

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期货和衍生品领导小组汇报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情况;

(七)其他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期货和衍生品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期货和 衍生品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九条期货和衍生品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

(四)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 交易授权书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 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领导小组应及 时变更被授权人,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流程分为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计划和方 案审批流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执行流程。

第二十三条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计划流程

期货和衍生品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计划后报领导小组 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本制度 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期 货和衍生品业务计划执行。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 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 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计划范围内,期 货和衍生品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 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执行流程

(一)期货和衍生品工作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 请,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 署相关合约。

(二)期货和衍生品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期货和衍生品 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三)期货和衍生品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 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期货和衍生品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 仓及平仓情况。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

尽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 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 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 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事项进展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报告,报 告包括开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八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四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九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 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 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 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 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七条公司已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 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 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 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九条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 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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